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3-012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l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5月24日(星期五)在海口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嘉宾国际精品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137,121,0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996%。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事项:
1、以137,121,066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2、以137,121,066 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
3、以137,121,066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以137,121,066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财务决算方案。
5、以137,121,066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是: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喜审字(2013)第08044号《审计报告》,本公司201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418,289.80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47,272,597.38 元,公司未分配利润累计为-186,854,307.58元。鉴于公司尚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董事会建议201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以137,121,066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以137,121,066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整改要求,公司董事会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章程原第十九条为:
“公司原发起人为: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海南国际(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海口信托咨询公司、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中技海南实业公司;出资方式:除海南国际(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入股外,其他四家发起人均以现金方式入股;出资时间:1992年12月。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24940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
拟修订为:
“公司原发起人为: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海南国际(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海口信托咨询公司、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中技海南实业公司;出资方式:除海南国际(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入股外,其他四家发起人均以现金方式入股;出资时间:1992年12月。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24940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三条为: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拟修订为: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8、以137,102,106股同意、18,96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9、以137,121,066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2013年融资额度的议案。
10、以137,102,106股同意、18,96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3—003)。
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委派陈默、曾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