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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3-11-18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3-03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l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10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上午9:30在广州市广园东瘦狗岭路313号广州嘉鸿华美达广场酒店A塔二楼天河厅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33,595,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7%。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产生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共9名,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1.1 选举叶列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 选举叶小惠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 选举张木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 选举郭省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5 选举冼乃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选举高德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7 选举马荣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8选举陈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9 选举林丹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产生公司第六届非职工代表监事3名,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2.1选举陈泽兴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选举戚思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3选举周海莉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33,595,902份表决权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 以133,595,90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3-033”

(四)133,595,90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构成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是: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将构成人数由11名调整为9名。调整后,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同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构成的条款。

章程原第一百二十七条中: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人。

现拟修订为: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人。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委派陈默、韩宇烈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