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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4-05-14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l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在海口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嘉宾国际精品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32944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1%。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事项:

1、以132944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2、以132920000股同意、24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3、以132944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以132944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财务决算方案。

5、以132944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是: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喜审字(2014)第0047号《审计报告》,本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715,198.30 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86,854,307.58元,公司未分配利润累计为-265,569,505.88元。鉴于公司尚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董事会建议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以132944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以132944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是: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四十七条

原文:“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主持,该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原文:“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现修改为:“对于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主持,该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原文:“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原文:“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该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8、以20624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4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临2013—022

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委派陆丽梅、卢润姿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