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财政部在2014年陆续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并新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颁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201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执行新颁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期初数进行调整的议案》。
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调整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核算,该调整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总资产、净资产和留存收益及利润表项目没有影响,仅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个别资产项目之间进行调整。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据的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会计报表项目 | 调整前2013年12 月31日余额 | 根据会计准 则调整金额 | 调整后2013年12 月31日余额 |
长期股权投资 | 75,821,471.74 | -2,717,552.40 | 73,103,919.34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15,415,052.25 | 2,717,552.40 | 18,132,604.65 |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